豫工商、公安发布打击传销2009年第一号警示
昨日,河南省工商局、公安厅联合发布“打击传销2009年第一号警示”。工商、公安机关警示:人们务必增强识别传销、防范传销的意识,避免上当受骗,凡是参加传销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的也是违法行为。
河南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在签发文件后的第一时间授权本报发布以下警示:
一、警惕“拉人头”式传销。传销组织打着“招工”、“招聘”、“介绍生意”、“介绍工作”等名义,谎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利用亲属、朋友、同学、战友、老乡等各种关系,通过打电话、写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手段,将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活动。他们一般对参加者声称发展人员数量越多,获得报酬越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上课洗脑,甚至威逼、暴力等手段,对参与人员进行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二、警惕传销组织谎称“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暗地里支持”、“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到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三、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网络直销软件”、“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使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介绍下线,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手段发放奖金,从事传销活动。
四、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并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的传销行为。
五、警惕传销向校园渗透。一些传销组织以招聘、实习、兼职、校园代理、介绍工作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校园渗透。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时,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核实用工单位资质、工作性质等情况,不要将学生证、身份证、手机、现金交给他人保管,防止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
河南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特别提醒公众,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参加传销及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和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也是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有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机关12315、公安机关110举报。
(发布时间:2013-02-2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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