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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化标准出台 打传立案不再迷茫

   在公安部将每年5月15日定为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新增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明确规定为恐怖活动提供经费、物资等行为将被立案追诉等;此外,调整修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一项是针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判定和量化说明。

   量化传销活动数量及层级

   【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解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对该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归纳相关情况,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

   总结:笔者与众多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得知很多部门确实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努力了,但是却因为取证工作、立案及移送起诉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在打击传销犯罪的过程中,造成打而不击,缺乏一定的震慑力。有关部门出台了本项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公安部门在打击传销过程中的主动性,用统一化的标准来确定打击对象,并能做到法律与行政过程中的有效衔接。

   这振奋人心的消息,对于打击传销组织领导者,打击传销犯罪,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期待执法部门在打击传销过程中有更加显著的成绩。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13-02-2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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