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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公安、工商发出2010打击传销第一号警示

   近年来,焦作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积极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打击传销的力度。特别是去年7月至10月,焦作市公安、工商两部门联合开展的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遏制了传销活动的蔓延。但是,当前传销活动在焦作市内个别地区依然存在,并且其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增强人们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能力,焦作市工商、公安机关在保持严打高压、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发出焦作市2010年打击传销第一号警示,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以下为打击传销第一号警示内容:

   1.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不仅参与传销活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警惕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3.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聘”、“介绍工作”、“招工”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参与传销活动。

   4.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直销软件”等名义,诱骗中西部地区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到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5.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软件”、“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

   6.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如果有人给您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推荐的“投资”,前提条件是您得缴钱或者购买一定产品,并且要您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您可以从中提取报酬,这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您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拨打110和12315,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发布时间:2013-02-2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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