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直销管理条例》
(二)《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三)《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四)《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五)《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二、受理机构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受理内资企业申请
商务部外资司受理外资企业申请
三、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六、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
七、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禁止性要求
除五所列条件外,无其他。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
(三)商务部经征求工商总局的意见,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企业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十、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商务部批件、《直销经营许可证》
十四、结果送达
商务部受理后在9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件。予以批准的企业,依据商务部批件到商务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信息查询: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查询网址:http://zxgl.mofcom.gov.cn
信息咨询:商务部直销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微信公众号)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
(010)65198853 65198806
(二)电子邮件投诉:jiweiban@mofcom.gov.cn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十七、办公地址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咨询途径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联系电话:(010)85093318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30
附录: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市场计划报告书必须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不得做出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不完整,或是扩大、限制法定权利义务的规定。
2.申请材料应标注页码,编制目录,按照附件1的目录顺序排序,选择轻薄、环保纸张,尽可能双面印制,装订成册。申请书、申请表、申请直销声明应当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整体加盖企业印章(骑缝章)。
3.商务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xgl.mofcom.gov.cn)填报申请企业和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
4.《直销经营许可证》无需年检。
5.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立服务网点,并根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于6个月内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商务部备案。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被批准企业不得开展直销活动。
6.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通过组织业务培训、考试招募直销员,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的直销员方可开展直销活动。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材料“市场计划报告书”、“服务网点方案”将服务网点与零售店铺相混淆,认为服务网点具有产品销售功能。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服务网点的功能是提供与直销相关的服务。
2.申请材料“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包括《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
说明:“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应当符合《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3.申请材料“推销合同样本”规定直销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仅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4.申请材料“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规定,产品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换货的,需要符合仍在保质期内、不影响二次销售等条件。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直销员、消费者即可按规定办理退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