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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高位运行 最高法规定发布相关广告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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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树造林,首选亿霖”,出自演员葛优之口的这句广告词宣传效果非常明显。在短短两年时间内,“亿霖造林”从群众手中卷走16.8亿元。今后,据最高法出台的相关法规,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将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集资发案形势严峻

   “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山川公司”案、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这个名单还在拉长。

   近年来,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屡屡发生,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许多人原本梦想“一夜暴富”而轻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最终却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近日表示,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据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数据,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达到1000多亿元。

   “受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非法集资案件及风险仍将维持高位运行,并可能在一些地区、行业和时间点集中爆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如此预测。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成立4年来所掌握的案件初步汇总,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涉及全国超过80%的地、市、州、盟,并且有10个省份地(市)级涉案面达到100%。行业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采矿、制造、服务、批发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一些个案甚至涉及多个行业。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实践中却普遍反映,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王少南说,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及早发现和有效打击,“解释”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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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非法集资广告要担刑责

   “亿霖造林”一案中,不少受骗者表示,正是因为看了葛优的代言广告,他们才毫不迟疑地将钱交给了亿霖集团。

   “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王少南说,不法分子往往在宣传上一掷千金,制造声势来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虚假广告行为的定罪标准以及共犯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解释”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其次,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评论

   期待“以共犯论处”落到实处

  早在1997年,我国《刑法》就增设了虚假广告罪,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犯罪主体,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但事实证明,虚假广告罪的威力并不怎么样。

郭德纲、张国立、邓婕、侯耀华、成龙、李嘉欣、刘嘉玲、唐国强、金巧巧这些演艺界的明星都曾和虚假广告扯上关系,却没听说谁被判了罪。其中,侯耀华代言的10则违法广告,被中国广告协会作为违法代言的典型予以点名曝光,业内人士称侯耀华算得上是虚假广告明星代言人中的“大哥”级人物。而侯耀华被曝光后竟声称,广告本来就要夸张,不夸张不叫广告。“大哥”如此嚣张,“小弟小妹”们就更轻松了。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非法集资案明星代言以共犯论处,又给明星虚假广告加了一道“紧箍咒”,这也是国际惯例,发达国家对名人代言都有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例如在美国,明星要做产品形象代言人,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处。然而,同样的制度到了中国是否就会让众明星害怕呢?恐怕还得观察以下案例才能下结论。

   “植树造林,首选亿霖”,这是出自演员葛优之口的广告词。亿霖集团在短短两年时间内打着“托管造林”的幌子出售林地,从群众手中吸金16.8亿元。据受骗者说,正是因为看了葛优的代言广告,他们才被“割油”的。

   目前,葛优的代言广告纠纷正好赶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罪的头班车,“以共犯论处”犹如葛优光头上的苍蝇,格外引人注目,看来这事够葛优忧愁的。然而,上网查葛优的最新动态,没见葛优惶惶不安地回应“植树造林”事件,更没有法院给他送去传票。
再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特别强调,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亿霖集团只要将吸金说成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清退所吸收资金,那就啥事也没有,葛优自然没啥事。

   2006年,发布虚假广告的杭州华夏医院成为获“虚假广告罪”的第一法人。现在,人们期待非法集资案真正将明星代言捆绑得紧一些,尽快产生“以共犯论处”第一明星。这样,明星眼里的虚假广告罪才不至于如同牛栏关猫。

   同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入罪还需公众给力,首先是增强对明星代言的免疫力,知道明星玩的就是夸张,万不可像仰望星空一样仰望明星,将他们的广告语当最高指示。其次,如果发现明星明显帮商家“割油”,不妨拿起《刑法》武器追星去。


(发布时间:2013-02-2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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