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协重申:传销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8日发布特别消费警示,重申传销者不属于消费者,传销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不受“消法”保护。
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介绍,一个时期以来,违法传销活动仍然屡禁不止,一些市民参与传销上当受骗后,却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传销行为既不是为生活消费,又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指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据了解,传销受害者多是社会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多为农民、下岗职工和老年人,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发布时间:2013-02-2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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