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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协助传销组织将受处

   河北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监察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在打击传销中的责任义务,国家公职人员协助传销活动将受到行政以至法律处分。

  近年来,河北打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部分地区规模性传销聚会屡禁不止,传销分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全国14个打击传销重点地区之一,传销形势依然严峻。

  河北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在打击传销工作中要通过谈心谈话、打电话、发短信、寄书信等形式,向自己的家人、亲戚、朋友、同学、同乡、同事和熟人等,宣传国家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识别和防范传销的知识等,提高他们自觉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如发现他们当中有误入传销的,要在劝说的同时,向当地打传办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救。如自己被骗误入传销,要设法尽快脱离传销组织,并协助当地打传办捣毁该传销组织;如果执迷不悟,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河北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欲出租房屋的,要认真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严防出租给传销人员;已经出租房屋的,要对承租人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实,一旦发现承租者从事传销活动,要及时阻止并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向所在社区(村)和当地打传办报告。对明知承租人是传销人员而将房屋出租或者发现承租人从事传销活动而放任不管的,除按《禁止传销条例》处罚外,还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其家人出租房屋的,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河北还要求国家公职人员积极参与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县(市、区)”“无传销校园”和“打击传销十万名志愿者在行动”活动,发挥自身熟悉法规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主动出主意、想办法,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把“创建和志愿者活动”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13-02-2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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